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合集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买卖合同 篇1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张沙沙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 ……此处隐藏5642个字……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